環保驗收時驗收報告和意見是誰寫?
發布時間:2019/04/09
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,建設單位應該及時提出工程竣工環保驗收報告。對于建設單位安排哪些工作人員負責竣工驗收報告出具事宜,是單位內部事務,由單位自行安排,法律不予干涉。
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(國令第682號)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七條規定:建設單位應該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,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,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,編制驗收報告等。
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(表)、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形成驗收意見。